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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浏览 999 次 发布日期: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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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

自查自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 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27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 号)。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3.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银保监局关于做好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2〕243号)。

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272号)。

5.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543号)。

6.其它省、市制定出台的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实施方案及政策措施。

二、重点任务

(一)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不得转嫁企业和用户。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明确取消时间,不得无限期收取。

(二)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三)清理规范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在用户工程俊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计量装置相关收费纳入定价成本,不得向用户收取。

(四)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以及超过规定的允许最大上浮幅度提高供电价格等。

(五)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它费用。

四、组织实施

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实施。要形成工作合力、压实责任,紧盯水电气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取得实效。

市区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自纠工作,按要求填写附表。并于8月25日前,将相关表格、工作总结及对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汇总后,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科)、市城管局(公用市政处)。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市区各单位、各县(市、区)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形成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报告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市发改委联系人:张礼友联系电话:15805631212

市城管局联系人:张伟杰,联系电话:18715125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