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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 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

浏览 916 次 发布日期: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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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

 

一、企业开办注销领域(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构建优质高效、便捷透明、安全可靠的新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优化企业开办和注销服务,实现企业开办集成化“一网办理”,1个环节、1套材料、1个工作日办结。

1. 探索开展“一业一证一码”改革试点。按照省政府部署,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试点地区探索开展“一业一证一码”改革试点,加快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一网通办、一证准营、一码共享”。探索涉企高频证照联办,实现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一次申请、并联审批。(宁国市人民政府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依托省建业务系统共享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推进建立完善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数据库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数据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实行“企业开办一件事”集成办理、一网通办,实现企业登记注册、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就业及参保登记、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事项1个环节、1套材料、1个工作日办结。(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数据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人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全面实行向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积极推广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对新办纳税人全面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市税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探索企业开办全流程无纸化、标准化、颗粒化和智能化办理,依托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为申请人提供7×24小时不打烊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按照省级部门部署,在同一县区范围内,对企业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实行经营场所备案登记。为大型企业分支机构办理不涉及新办许可证的信息变更开辟绿色通道。对部分高频办理的经营许可证,探索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开设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机构时,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后,免于再次办理相关许可证,相关部门加强事后核查和监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对洗染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无需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探索水路运输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固定办公场所、主要股东等信息变更后,无需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 按照省级部门部署,允许采用简化版公证文书办理港澳地区非自然人投资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建立长三角地区港澳投资企业公证认证互认机制。(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全面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市场主体在经营场所公开展示电子营业执照,等同于悬挂纸质营业执照,在接受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示电子营业执照用于表明市场主体身份。(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0. 建立企业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依托省级集中的企业电子档案查询系统,通过政务服务网和“皖事通”移动端等,提供全天候、足不出户企业档案查询、下载服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申请人通过企业开办平台一次身份验证后,在“一窗”领取营业执照、发票等材料时,不再重复进行身份验证。(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数据资源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企业线上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可自主选择预约开户银行。银行根据预约需求,按规定为企业开立账户。相关信息开户银行与有关政府部门共享。(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人行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依托全省统一企业注销“一网通办”平台,优化市场监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医保、税务、海关、银行等信息共享,完善“一口受理,协同联办”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简易注销流程,健全企业注销风险管控制度,强化企业注销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切实防范恶意注销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按照省级部门统一部署,将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同时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税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人社局、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按照省级部门统一部署,在市场监管部门率先开展企业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件联动注销登记同步办理改革试点,企业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注销并缴销相关许可证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主动为其注销许可证,无需再次申请办理许可证注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按照省级部门统一部署,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方式,探索建立歇业备案制度,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暂停经营,向登记机关申请歇业。(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建立电子印章管理服务系统,逐步推广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提高企业办事便利度。(市公安局牵头,市数据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推进乡镇帮办代办。支持泾县继续推进行政审批事项乡镇帮办(代办)工作,总结经验做法,在全市推广。(市市市场监管局,泾县人民政府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领域(市住建局牵头)

聚焦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难点、堵点深化改革创新,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便利度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1. 精简整合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与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自然保护地影响论证等项目前期事项材料,项目单位只需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高效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市发改委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推行“拿地即开工”。对带方案出让工业项目全面实行“拿地即开工”。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1个工作日内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同步申办获得不动产权证。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探索实行签订土地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办理。(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推行“验收即拿证”。在竣工验收阶段,同步办理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与房屋实测绘,同步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土地复核验收和房屋实测绘成果审核,同步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推动实现“验收即拿证”。(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全面推行“一阶段一证”,落实“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要求,将各阶段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企业一个阶段只联系一个部门、提交一个审批表单、办理一个审批证件。(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负责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市住建局牵头负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建设单位可依需自主选择联合验收方式,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联合办理。(市住建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人防办、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分类制定联合验收规则和一次性告知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口受理验收申请,及时组织联合验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告知单之外的材料。(市住建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人防办、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对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后在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城建档案验收材料。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建立完善验收标准,试行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市住建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人防办、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纳入全市中介服务超市,全面公开服务标准、办事流程、服务收费、承诺时限和信用评价,实现择优选取、网上竞价、全程监管,推动中介服务“减时、降费、提质”。(市发改委牵头,市数据资源局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将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各类评价评估信息统一纳入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在土地转让时一并交付受让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在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不得擅自增加清单以外的要求。(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进一步取消、调整没有必要的技术性评价评估环节,对确有必要的评价评估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评价评估事项清单。探索对限制性条件较小的评价评估事项实行延后评价。(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深入实行一个阶段、一个报告、集中评审。探索专家网上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远程评审方式,破解“会审难约”问题。严控评审时限,提高项目评审效率。(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对工业类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对水、电、气和通信等市政公用接入实行线下全过程一门式集成服务和帮办服务,线上全程网办。对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占掘路许可等实行并联办理,深化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取消报装费、开口费、开户费、接入费等相关收费。(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2022年底前,省级以下开发区、新区全部完成区域评估,并向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延伸,不再对已开展区域评估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区域评估成果文件可作为区域内单体项目报批的申请材料,并及时嵌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供市场主体免费调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推进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数据整合、底图叠合。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平台作用,优化项目会商流程,一次性告知企业建设条件和评估要求。深化项目用地“标准地”模式,实行“地等项目”。(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持续整合测绘事项,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同一标的物只进行一次测绘,全面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对产业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等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产业类项目,推行房产测绘“测算合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在并联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事项办理中,全面推行“缺席默认”制。(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全流程在线审批。(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牵头,市数据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推进以电子证照形式出具审批结果,实现各阶段审批结果实时共享复用。(市住建局、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进一步梳理审批事项,完善规则标准,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规范实施“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负责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市住建局牵头负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材料清单、和业务操作手册标准化梳理,制定完善标准化材料清单和答疑手册,统一服务标准,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清单办事。(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负责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市住建局牵头负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获得电力领域(市经信局、市供电公司牵头)

进一步推进电力报装简审批、降成本、优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三零”“三省”服务,获得电力整体服务水平稳步提升,便利度达省内标杆城市水平。

1. 优化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流程。全面实现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工程建设单位承诺告知后即可先行施工;对电力接入工程300米以内的10kV普通用户实行备案制,2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破路、破绿、占路保护恢复方案和承诺即可先行施工;对其他电力用户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3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直相关单位督促指导市县一体化完成电力接入工程审批平台建设,加大宣传应用,引导工程建设单位线上申请,进一步扩大应用范围。(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数据资源局、市经信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健全政企数据共享应用机制。贯通供电企业用电报装系统与政务服务网电力接入工程审批平台,实现供电企业或用户可通过线上渠道提交电力接入工程审批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并联办理,审批结果自动反馈供电企业,实现审批流程公开透明,用户可在线查询。贯通供电企业用电报装系统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供电企业可提前获取重点项目建设信息,开展配套电网建设。市直相关单位督促指导市县一体化完成系统贯通工作,并推动相关功能落地应用。(市住建局、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深入推进延伸投资政策落地。延伸电网投资界面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实现用户红线外电力接入“零投资”。各地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厘清政企权责界面,建立合理的接入工程成本分摊机制;供电企业建立健全与延伸电网投资界面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加强电网配套工程建设管理,保障用户快速接电。市直相关单位督促指导市县一体化完成延伸电网投资界面细则发文,并推动相关政策落地。(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非电网直接供电环节违法行为综合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督促指导供电主体规范收费行为,确保电价政策和优惠措施落实。供电企业负责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和价格主管部门向电力用户开展电价政策宣传,对用户反映的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移交至市场监管部门。(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有序推进“高可靠性示范区”建设,建立健全停电信息推送机制。持续强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监管相关工作,加大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违规用电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减少停电时间和次数,提高供电可靠性。全面加强联动,通过政策支撑,确保清障消缺、农村电网及老旧小区供电改造等工作落地。实现城网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不超过2.98小时,农网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0.65小时,或年均同比压缩8%以上。出台新型负荷管理系统支持政策,优化有序用电方案,服务“双碳”目标,提升用电高峰时期供电可靠性。(市经信局、市供电公司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不动产登记领域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

构建完善“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办事材料只减不增,流程进一步优化,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稳妥解决。

1. 进一步推进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政务信息共享与核验,实现共享信息嵌入式集成应用。自然资源部门内部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等信息通过内部共享方式获取,不再另行要求申请人提供。(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中院、市司法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推进市本级及有条件的市县实现全业务类型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实现个人自行成交、夫妻间房屋转移等业务全程网办。推动个人与企业间存量房屋买卖、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转移登记全程网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数据资源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缴纳税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行一套材料、一次办结。全面实现水、电、气纳入不动产联动过户。(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数据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推动司法查询、法院查控、抵押登记、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等服务事项通过线上向公证机构、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延伸。(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中院、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数据资源局、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探索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线可视化检索和查询服务,通过电子地图依法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数据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企业之间交易不动产的,承受方缴纳契税后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积极推进个人存量房交易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改革试点。(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 推动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同步办理。推广实行“交房即办证”。(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 探索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查验、申请程序。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中院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9. 推进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云平台(林权类)建设,统一林权存量数据整合标准和登记标准,统一数据库标准,统一平台建设,探索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新模式,形成有效复制推广的信息化建设体系。(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林业局、市数据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依法稳妥、积极高效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纳税服务领域(市税务局牵头)

进一步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优服务,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年度纳税时间压缩至80小时以内,征纳成本明显降低,进一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全市纳税指标位于全省第一方阵。

1. 精简增值税计税期间种类,简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征期。推进电子化、要素化申报模式,实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自动预填申报。(市税务局负责)

2. 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探索实行在代征税款逐笔电子缴税且实时入库的前提下,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完税证明。通过税企直联互动平台等渠道,为企业群众提供“一对一”税费政策咨询辅导服务。(市税务局负责)

3. 推广跨省异地电子缴税业务,落实长三角区域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区迁移规程,实现资质异地共认。持续推进省内跨区域经营纳税人涉税事项全省通办和市县通办。(市税务局负责)

4. 对个人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涉及补缴土地收益的,将土地收益补缴业务纳入不动产交易登记办税缴费“一窗受理、集成办理”范围。实行不动产登记税费、登记费“一卡(码)清缴”,纳税人可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方式一次性缴纳,支付环节由3个减至1个。(市税务局负责)

5. 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入库减免退抵税、误收多缴退抵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等5项主要限时办结业务的平均办理时间在税务总局规定时限基础上再压缩40%。(市税务局负责)

6. 全面实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探索实施高频业务容缺受理。(市税务局负责)

7. 依托税企直联互动平台,向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自动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改备查范围。(市税务局负责)

8. 强化自动填报功能,税务部门审核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国库部门收到《税收收入退还书》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库。(市税务局牵头,市人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实行企业所得税“报退合一”,纳税人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后,如存在多缴税款,系统自动计算退税数据,无需自行申请退税及填报任何资料。扩大小额快速退税范围,对纳税人申请500元以下小额退税受理即办。(市税务局负责)

10. 对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公布6个月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等行为的失信主体,按程序及时办理信用修复。(市税务局负责)

11. 组建全市电子税务局团队,强化电子税务局师资力量建设。利用省局搭建的网上办税缴费系统实训平台,定期开展演练和升级操作培训,进一步提高辅导办税能力。结合纳税服务体验师活动,搜集纳税人缴费人反映强烈的问题并提出优化建议,及时上报省税务局。(市税务局负责)

六、跨境贸易领域(市商务局、宣城海关牵头)

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创新监管方式、提升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实现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在长三角地区领先、进口整体通关时间在长三角地区靠前。积极学习借鉴合肥、芜湖等标杆城市经验。

1. 持续推进“提前申报”。加强对企政策宣传,鼓励企业积极用好“提前申报”措施,协助企业重塑申报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提前申报”比例,巩固压缩通关时间。(宣城海关负责)

2. 优化对企业的“容错机制”。开展主动披露等政策宣讲,指导企业开展主动披露网上申请,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申请,方便企业主动向海关报告自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对非主观原因造成的申报差错和企业主动披露的违法行为,执行合肥海关制定的统一认定标准,对企业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或依法从轻、减轻、免于处罚。(宣城海关负责)

3. 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按照海关总署、合肥海关相关工作部署,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在试点城市对正面清单商品采取相应的便利通关措施。(市科技局、宣城海关牵头,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 用于展览展示的预包装进口食品样品,在符合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执行合肥海关部署要求,可免予抽样检测。进口用于特殊化妆品注册或普通化妆品备案用的化妆品样品、企业研发用的非试用化妆品样品、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览展示化妆品,执行合肥海关部署要求,可免予提供进口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或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免予进口检验。(宣城海关负责)

5. 持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维持在5个工作日以内。全面推行出口退(免)税“服务前置”。(市税务局负责)

6. 推动提升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主要业务应用率。做好政策宣传,引导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在线办理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等各项业务,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市商务局、宣城海关牵头,市交通局、市税务局、市人行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7. 推广应用集装箱无纸化平台,持续推动港口物流信息与海关数据互联互通,实现通关和物流作业同步进行。市交运局牵头,市商务局、宣城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加大对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AEO国际互认以及通关便利措施的培训和宣传力度;针对重点企业认证短板开展信用培育,扩大AEO企业覆盖面。(宣城海关负责)

9. 推动海外仓建设发展。支持企业在欧美、“一带一路”和RCEP国家和地区等重点海外市场发展海外仓,鼓励海外仓扩展功能。鼓励企业在自用、传统仓基础上,优化升级为公共海外仓。推荐全市自建及使用公共仓和外贸企业入驻“海外智慧物流平台”,实现海外仓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市商务局、宣城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办理破产领域(市中院牵头)

积极推进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健全府院联动、破产管理人管理等机制,强化破产审判信息化、智能化应用,破产审判难点堵点问题取得新进展。

1. 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协调机制,构建企业破产联动制度及工作体系,针对破产过程中社会稳定、经费保障、信用修复、税费清缴、企业注销、财产处置、打击逃废债等问题,研究出台有关工作细则,高效协同解决。市中院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宣城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整合“大数据”资源,联合开展困境企业动态监测,将企业挽救与产业转型升级紧密结合,与区域招商引资有序衔接,推动资源优化重组。加强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程序有序衔接,提高重整成功率。健全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市中院牵头,市数据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人行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支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规范管理,制定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办法,探索实行以推荐方式提名管理人。市中院负责)

4. 加大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深化网上立案、司法公开、债权申报、在线会议、网络拍卖等服务,切实降低费用成本。进一步加强破产案件审限管控,实施繁简分流,压缩审理周期。加大多年未结破产案件的清结力度。(市中院负责)

5. 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中院、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完善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破产管理人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时无须再办理解封手续。债务人的不动产或动产等实物资产被相关单位查封后,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允许破产管理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中院、市公安局、市人行、宣城海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中院、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信用中国”网站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按照国务院部署,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市发改委牵头,市中院、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人行、宣城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获得信贷领域(市金融监管局牵头)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实现“两增两控”目标。十大新兴产业金融支持力度不断强化,银行信贷服务更加精准有效适应市场主体需要。

1. 2022年支小再贷款额度不低于10亿元,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突出十大新兴产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支持小微贷款和单户授信金额不高于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贷款投放。(市人行,市金融监管局、宣城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将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作为投放重点,2022年努力实现此类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的“两增”目标。(宣城银保监分局牵头,市金融监管局、市人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3.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提升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和中长期贷款支持。重点增加对科创型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力度。持续开展“税融通”贷款业务,力争2022年“税融通”业务累计投放30亿元以上。市金融监管局、宣城银保监分局牵头,市人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探索开展“人才贷”,引导金融机构运用“资产抵押+信用+人才”组合模式。市金融监管局、市人社局、宣城银保监分局牵头,市人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把握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G60科创走廊、“一地六县”合作区建设机遇,聚焦宣城市“2+8”特色产业链,进一步改善科技型企业在全生命周期中的金融资源匹配度,以科技金融创新为主线,加快推动形成多层次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市金融监管局、宣城银保监分局牵头,市科技局、市人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6. 鼓励产业链企业与供应链金融有机耦合,引导金融机构依托“链主”“群主”企业,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商业汇票、信用证、票据贴现、保理融资、融资租赁等综合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产业链核心企业与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征信系统等国家级基础设施平台系统实现对接,支持产业链小微企业融资。市金融监管局牵头,市人行、宣城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 鼓励各地根据当地企业需求,继续安排资金开展小微企业续贷过桥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顺利续贷。综合运用无还本续贷、循环贷、分期偿还本金、年审制贷款等,着力降低融资成本。市金融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行、宣城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发挥融资担保功效,强化融资担保增信,做大做强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 研究出台促进宣城市融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政策奖补。鼓励各地在财力许可条件下出台融资租赁服务科创企业及新兴产业企业奖补政策。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宣城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多方协调做好“政采贷”线上融资平台对接工作,持续推动未完成“政采贷”系统线上对接的县市区完成对接。紧盯已签署协议的核心企业,鼓励未开展“政采贷”业务的县域复制推广宁国市、宣州区模式,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市财政局、市人行牵头,市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积极参与完善省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深度融合银行、担保、保险、不动产抵押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等在线融资涉及的业务系统。市金融监管局牵头,市人行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配合省级建设全省供应链金融服务中心,引导金融机构完成应收账款确权等工作,支持上下游中小企业融资。鼓励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电商客户发放流动性资金贷款。(市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牵头,市人行、宣城银保监分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引导各担保机构优化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探索质权转股权、反向许可等方式,通过定向推荐、对接协商、拍卖等形式,提高质押物处置效率,盘活资金,增强融资担保功能,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市金融监管局牵头,市人行、宣城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对银行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宣城银保监分局牵头,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保护中小投资者领域(市金融监管局、市中院牵头)

推动上市公司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公司治理、落实董事责任、畅通股东沟通,切实提高中小投资者保护质量。

1. 协助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强化规范经营。(市金融监管局负责)

2. 充分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等权益,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重点,协助建立投资者利益保护工作机制和畅通有效的投资者沟通机制。市金融监管局负责)

3. 畅通纠纷多元化解渠道,提升多元解纷能力。以示范诉讼引领同类纠纷非诉讼解决,针对涉众型案件,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裁判,以审理一案带动多案解决,用公正裁判引领同类纠纷妥善化解,保障中小投资者获得公平司法救济。(市金融监管局、市中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妥善处理涉中小投资者案件,依法保护其合法财产。适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稳定中小投资者市场预期、增强企业信心。(市中院负责)

十、执行合同领域(市中院牵头)

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市法院审判执行结案率及诉讼服务质效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1. 准确把握并严格执行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对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及时启动再审。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市中院牵头,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司法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全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制等适用范围,不断提升司法效能。深度应用十大诉讼服务平台,坚持传统服务优化与智慧服务并行,为民营企业提供线上线下融合、优质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常态化开展“6·18”“11·11”网络司法拍卖,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市中院负责)

3. 推行人民法院档案电子化管理,对于以电子方式收集或形成的文书材料可直接转为电子档案归档。市中院牵头,市档案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探索建立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建设线上线下解纷平台,鼓励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引入外籍调解员、仲裁员。积极争取允许将境内仲裁机构出具的开庭通知作为境外市场主体参与仲裁活动的签证材料。市中院、市司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5. 进一步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守信激励、信用惩戒分级管理和失信修复机制,探索创新诚信履行人在法院诉讼保全、银行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正向激励举措,提升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市发改委牵头,市中院、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人行、宣城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劳动力市场监管领域市人社局牵头)

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和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聚焦技工大省向技工强省发展,组织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规模和合格率居全省第一方阵。

1. 深入推进就业人才招聘年度专场计划,常态化开展“2+N”招聘活动800场。人社局负责)

2. 深入实施基层成长计划、青年见习计划和“三支一扶”等基层项目。(市人社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免除失业保险费申报确认程序,公示通过后直接返还企业。(市人社局负责)

4. 制定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标准。编制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认定标准。制定出台企业外籍员工子女来皖就学服务方案。人社局牵头,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建设1个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重点培育1-2家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深化校企合作,市内院校毕业生留宣就业比例逐年提升。人社局、市教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根据省人社厅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研究制定以技能为主的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办法(市人社局负责)

7. 全面推行职称评审信息化,实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等“一网通办”。上线安徽省电子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全面使用安徽省劳动关系运行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市人社局牵头,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发布《新办企业劳动用工指南》《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维护手册》。(市人社局负责)

9. 推进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减免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市人社局负责)

10. 出台宣城市《关于异地专业技术资格和继续教育学时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异地人社及相关部门核发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跨区流动到我市时,原任职资格无需再确认,各地各单位直接予以认可(市人社局负责)

十二、政府采购领域(市财政局牵头)

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加快政府采购“徽采云”平台建设,推动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统一高效”的政府采购市场。

1. 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市财政局牵头,各级预算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 除商城采购、定点采购、协议供货、批量采购外,统一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市财政局牵头,各级预算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 依托省政府采购“徽采云”监管平台,实现政府采购审批、审核和备案等业务“一网通办”。市财政局负责)

4. 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定点采购项目免收履约保证金,其他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允许供应商自助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履约保证金。(市财政局牵头,市人行、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5. 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文件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合同,一般不低于10%。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市财政局牵头,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6.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资格条件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失信记录,采购组织机构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市财政局牵头,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7. 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市财政局牵头,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8. 鼓励和支持采购单位优先采购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自主创新产品。(市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局、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获得用水用气领域(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巩固提升供水供气改革成果,全市获得用水用气改革成效和便利度持续提升,进入全省前列。

1. 获得用水,无外线工程的,不超过2个工作日办结;有外线工程的,不超过4个工作日办结(不含涉及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快速路、交通量较大的农村公路等设施的复杂用水报装接入工程)。(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 获得用气,无外线工程的,不超过3个工作日办结;有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3个工作日办结(不含涉及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快速路、交通量较大的农村公路等设施的复杂用气报装接入工程)。(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将用水用气报装环节由用水用气报审、现场踏勘、接入挂表3个环节精简为申请受理、接入挂表2个环节。(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取消与用水用气报装无直接联系的材料,用户提供1份申请表即可办理用水用气报装。推行“零材料受理”,引入“容缺办理”机制,可根据企业承诺,先行受理业务,相关资料、补办手续等可在验收通水通气前提供或办理。(各供水、供气企业负责)

5. 将用水用气外线工程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占掘路许可等并联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 供水供气企业施工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绿化迁移管养等相关费用,由各县市区政府按规定承担或减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住建局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招标投标领域(市公管局牵头)

深入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持续提升交易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能化水平,优化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市场环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程电子化交易率提升到99%以上,全面推行线上办理,力争打造“省内一流”、“国内先进”的宣城市“智慧”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各项工作进入全国前列。

1. 将市、县两级涉及市场主体活动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全部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做到应审尽审。按照“目录管理、定期清理、动态调整”要求,持续开展制度规则的立、改、废、释,优化完善交易制度规则,保障市场主体权益。(市公管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推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与国库支付系统信息共享,实现工程款支付网上查询。推进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在招投标领域全面应用和互通互认。市公管局、市财政局牵头,市数据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定期对纳入平台招标的项目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督促招标人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严禁随意改变招标程序,不得要求中标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设置超出项目实际需要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业绩、奖项等高门槛,不得违规提出所有制性质、使用特定业绩等要求,不得简单套用特定产品评标标准、技术参数,排斥、差别对待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加强对中标人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按照合同约定兑现投标承诺,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市公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探索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提前30日发布招标计划,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市公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政务服务领域(市数据资源局牵头)

以服务人和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为切入点,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全市政务服务工作力争位居全省第一方阵。

1. 全面落实“全省一单”权责清单制度体系。迭代升级“皖事通办”市级平台,推进“一屏通办”改革,优化“皖事通”功能,拓展“掌上办”服务事项。(市委编办、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框架体系下,统筹市级云、数据、组件、应用等资源,赋能政务服务相关信息化建设。(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 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统筹建设,推动审批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围绕企业和群众全生命周期,推进数据赋能政务服务“一件事”,继续推动“一件事一次办”。拓展政务服务“最先一公里”,积极总结首批“政务服务最先一公里”场景应用经验,不断优化提升。(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升级自助大厅功能,上线安徽省一体化智能自助系统,推深做实7×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服务,推出面向企业和个人的高频事项自助服务。(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 以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为第一评价标准,深化“换位体验走流程”机制,推行体验式服务,深入推广政务服务“好差评”,确保政务服务每个事项每个环节均可评价、企业和群众均可自主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形成评价、回访、处理、整改、反馈闭环机制,提升政务服务绩效。(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 进一步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应用,重点推进高频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社会化生活等领域的各类线上线下场景互认。积极探索并推动试点核发电子居住证工作在我市顺利进行。(市数据资源局、市公安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领域(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促进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质量的显著提高,保护能力显著增强,服务品质显著提升。

1. 加强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服务工作,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理念,引导培育技术价值高、市场前景好、行业竞争力强的高价值专利。推广《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推动专利导航等工作的开展,推动专利信息分析与产业运行决策深度融合。(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2. 推进建立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化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鼓励保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为化解知识产权领域创新创造、转化运用、保护维权等风险提供保障。(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宣城银保监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奖补等。(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宣城银保监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协同推进长三角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一体机制。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加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助力中小型企业创新发展。(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 积极争取在宣城联动创新区承接实施已赋权给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6. 根据省局的统一部署,开展知识产权“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打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交换渠道,打造各类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一窗口统办、一平台交易、一链条保护、一站式管理、一体化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知识产权战略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 积极推进中国(安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宣城分中心规范化建设;推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实现各县市区全覆盖。(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8.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1家以上,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建设,设立覆盖各县市区的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技术调查官制度,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鉴定能力建设试点。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0. 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推进全市知识产权行政、民事、刑事审判“三合一”落实落地。(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依托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安徽分中心等平台,健全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宣城受理窗口”知识产权服务便利化,试点推广企业变更登记与商标变更申请“同步受理、一窗通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3. 持续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改革,探索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市科技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市场监管领域(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有效建立,企业便利度、获得感进一步增强,全市市场监管水平继续保持全省第一方阵。

1. 将告知承诺事项纳入“双随机”监管体系,强化“证照分离”后续监管。探索推广“一业一查”模式,探索制定行业统一检查单、统一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统一综合监管合规手册,规范检查内容和方式,减少随意检查。(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探索实施柔性监管,推动落实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建立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探索对十大新兴产业实施包容期“守信免查”、触发式监管模式。在市场监管、税务等领域,探索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牵头,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探索实施(拓展)“双随机”抽查移动端应用范围和场景,推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与“互联网+监管”清单对接匹配。探索建立“双随机+网格化”监管机制,建立问题发现、当场处置、后续跟进的监管闭环。围绕属地平台、属地商户,加大网络商品抽检、结果告知、公示及处理力度。(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允许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探索优化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流通检疫申请流程。落实我省关于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流通检疫申请流程的优化措施。(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在消防安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探索制定行业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规范。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市发改委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探索形成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推进分级分类“信用+智慧”监管。探索将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食品、药品、疫苗、环保、安全生产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监管,探索实行内部举报人和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教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建立健全公共政策兑现工作机制,开展公共政策兑现情况梳理,依法主动、及时全面兑现公共政策。探索建立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市经信局牵头,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包容普惠创新领域(市发改委牵头)

全面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一步营造充满活力的创新环境、包容开放的市场环境、宜居宜业的生态环境,人才流动便利度、市场开放度、蓝天碧水净土森林覆盖指数、综合立体交通指数居全省前列,创新创业活跃度、基本公共服务群众满意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1. 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推动开放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产生的部分公共数据。引导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开放自有数据。积极培育大数据企业,探索数据流通、促进数据开发应用。发挥市互联网行业党委作用,支持市重点互联网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数据流通和开发利用,统筹指导做好数据安全工作。(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 鼓励高校、企业、园区、科研院所建设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持续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模式优化试点工作。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场地孵化服务,给予场地租金减免、水电费优惠等支持。大力开展“皖创学堂”、“创业江淮校园行”、“创业大讲坛”等双创活动。打造“就选宣城、宛美创业”创业品牌,举办“赢在江淮、创新宣城”等创业大赛等。推进“安徽省高效低氮燃气锅炉工程研究中心”、“大功率高压高效节能电机工程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建设。(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牵头,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集群化发展,将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打造成为小微企业集聚、规范、创新、绿色、安全发展的特色化基础平台,推动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力争新增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家。市经信局负责

4. 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推动更多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市金融监管局负责)

5. 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可不作论文要求。完善民营企业职称破格评审标准,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突出业绩实绩,突出创新、突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把相关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市人社局负责

6. 促进农业对外合作企业“走出去”,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对外展会,支持开展创建国际交流合作基地。加强对农业企业“走出去”资金支持的宣传引导,让有意愿或正在实施农业“走出去”的企业了解和利用现有资金政策,增强企业加大前期投入决心和获得政策支持的信心。加强金融服务。指导瑞丰农担拓展业务,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帮助对外合作农业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 更高水平建设“外商之家”,完善市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和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一口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解决机制。(市商务局负责)

8. 统筹市直相关部门牵头制定《宣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明确公共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市发改委负责)

9. 建立健全市场化运营管理机制,探索数据交易体系建设。根据省委网信办部署要求,探索做好数据确权等相关工作。(市数据资源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委网信办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完成省下达煤炭消费减量目标任务,严格落实《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置换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严格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市发改委负责)

11.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秋冬季攻坚等专项行动,强化国控断面水质管控。持续开展重点项目环评审批跟踪调度,积极推进我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贯彻落实我省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实施“2022年宣城市交通建设提质加速年”活动,加快建设G50宣广高速改扩建、宁国至安吉高速等项目,加快推进连接长三角高速通道加密扩容,持续推进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际通道提升改造,力争开工建设G329孙埠至大汪村段、S453高乌路水阳段等项目。探索推进长三角地区营运客车二维码等电子证照互认共享。加快推动旌德、绩溪等通用机场项目前期工作。(市交通局、市铁路<机场>建管中心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数据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加快推进在建项目宣绩铁路建设,全力推动谋划项目宁宣铁路、宁杭高铁二通道前期工作。(市铁路<机场>建管中心负责)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